重庆健康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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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2026年核准稿)

更新时间:2026-05-27 14:35 浏览:次 来源:文图丨校办

序言

重庆健康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2020年4月8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科技工程专修学院的基础上转设成立,并于2020年5月11日完成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坐落于国际文旅名城—— 重庆市大足区。学校秉承“博学敬业、健康至善”的校训精神,坚持“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的办学思路,以服务健康中国战略为己任,致力建设为以大健康专业群发展为特色和优势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重庆健康职业学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Health College;学校网址:http://www.cqhve.cn/。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和办学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荣路699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把大健康产业作为主导,按照主打康养、兼顾医养的思路,突出老年护理、康复治疗、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专业化方向,打造少而精的特色专业群。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医合作、校际合作的办学思路,多元化拓宽培养途径和渠道。深化育人机制改革,构建“普通学历教育+成人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格局,建立“中职+高职+职业本科”立交桥,积极拓展教育国际合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适度调整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办学类型为全日制。

第八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重庆市民政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九条 学校的举办者:重庆市大足区足盛投资有限公司,开办资金:300万元。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设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共重庆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民办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履行把牢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和把准工作定位等各项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和党内选举产生。上级选派的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全面履行党委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待遇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为党委书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政治把关、理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按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应当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学校,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纪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代表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加大二级院(系)党组织建设力度,常态化推进“两个覆盖”工作机制、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对共建机制,实施基层党组织建设提质跃升行动,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从严教育管理党员,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推进党的工作在学生社区、学生社团、研究机构等全覆盖。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建立与校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和相互关系。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学校党委每月定期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年定期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落实思政课教师、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共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包括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组成的校级党务工作机构,按标准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二级学院党组织配齐专职组织员,配备专职副书记。按要求配齐建强专职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并强化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党建和思政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通过“上级拨付+党费返还+学校预算”的途径保障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设立专户或者专账,保证专款专用,由学校党委书记“一支笔”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决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须依照登记管理单位及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换届,其成员可依法连任。

理事会成员有11人,由举办者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学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外部理事等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2人,党委书记、校长、教学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各1人,外部理事4人。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委派;党委书记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长、教学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理事会;教职工代表经教代会推选产生;外部理事由学校主动遴选,邀请支持学校办学的单位推荐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理事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成员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变更,在理事会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教职工聘任和解聘、开除;

(五)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有关人事任免;

(七)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推荐教职工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评选;

(九)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

(十)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

(十一)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

(十二)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事项;

(十三)学校重大建设及投资、融资、大额关联交易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的职权不得由举办者或其他个人履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监事会提议时;

(四)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单位要求时;

(五)突发应急重大事件时;

(六)其他特殊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需由学校党委在会前组织研究讨论。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长。临时理事会会议不受上述10天的期限限制,适时提前通知即可。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1/2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当理事个人利益与理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学校重大建设及投资、融资、大额关联交易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事项;

(九)理事会成员1/3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表示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大陆居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校长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四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改革与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校教职工的培养、管理、使用工作,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正式成员为校级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同时,视研究事项,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划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校长办公会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

第三十七条 学校理事长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干预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其章程,并按章程组建、运行和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审定委员会。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教材建设的相关政策,明确教材审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人员构成、负责人产生机制、任期、评审制度、议事规则,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同时,负责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和选用等工作。教材审核需严格把控政治关和学术关,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六章  监督机构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共3人,分别为举办者代表1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人、教职工代表1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为学校纪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依法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章程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其成员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实行1人1票。监事会决议需经2/3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表示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与学生的主人翁作用,推动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大健康专业群发展为特色和优势,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校遵守招生规则,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健全常规教学管理和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制度,强化教学过程和课程管理,规范教材的征订和使用,加强认知实习、岗位实习、专业技能抽查和毕业设计抽查管理。坚持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与综合素质、人文素质、创业创新能力培养并举,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制定并实施教学改革推进计划,积极探索与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灵活开放的教学管理制度,探索选课制、学分制、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并逐步实施,持续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企业岗位标准有机融入课程体系,系统构建与健康产业发展高度契合的专业课程体系;按照“教、学、做”一体化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分层次和对象,采取集中教学与分散教学相结合、校内教学与校外教学相结合、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相结合、岗课赛证相结合等方式,提高个性化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不断强化教育教学评价,制定并实施质量提高计划,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并完善质量诊断和改进制度,形成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改革质量评价制度,充分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参与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全面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价,充分吸纳社会组织和学生家长参与质量评价;建立健全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教学成果汇报制度,强化人才培养状态数据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培养方案和重点建设专业群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调整专业课程,形成对接需求、接轨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专业链深度融入产业链,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吻合、与实用型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布局。

第五十一条 建立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法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健康产业研究所(中心、院、室),并根据需要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二条 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以创新水平应用效果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五十三条 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面向市场、面向岗位的实践需要,充分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为解决现代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第五十五条 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拓宽办学视野,扩大社会影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能型人才。

第五十六条 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制度,完善设施设备,合理配置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校园内部各类不安定因素,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确保运行顺畅。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的体系、机构和制度。办学场所、房屋建筑、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管理规范。

第五十七条 坚持传承与创新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平安校园、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文化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督导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八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已在学校任教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须限期达标。

第六十一条 学校招聘的教师,须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招聘程序,符合要求的,方可上岗执教。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与招聘录用教职工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对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教师岗位及职责要求、师德及业务考核办法、工资福利待遇、培训及其继续教育等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稳定教师队伍。

学校聘用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师资格管理,规范教师聘用制度,建立专任教师或其他教学人员劳动、聘用合同统一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类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五个部分组成。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福利和劳动法所规定的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学期、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专款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积极支持和完善教师参加各类业务竞赛、科研项目、课题、评优评先等激励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定专任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激励办法,逐年提高专任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

第七十条 学校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照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本校教师培训。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教职工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制定教职工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渠道等,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平等接受教育、使用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2.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等发展机会;

4.依法在校内组建、参加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5.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3.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业,践行学术诚信;

4.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6.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收取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生资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前,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建立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和谐稳定校园。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以学校名义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投入、学生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政府补助收入、各类培训费收入、利息收入、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加强专业建设、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以及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办学收入及办学结余,严禁违规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坚持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八十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学校财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举办者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学校理事长及学校校长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遵循办学的公益属性,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理事会确定审批权限,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预算的追加、追减、预算调整等事项需报理事会审批。

学校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学校进行对外投资坚持谨慎性原则,严格履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充分论证对外投资的风险和可行性,并不得因对外投资损害国家、学校、师生利益,不得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学校累计对外投资限额严格执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理事会等机构按程序进行审定。学校将审定同意的年度预算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学校教学经费投入应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财政补助和学费收入的比例及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应随着学校取得收入及事业发展情况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学校年度预算的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六条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收费收入、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账户,备案账户为财政拨款账户和学费、住宿费收费账户。学校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核算,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由理事会依法决策后,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

学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接受相关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学校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在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还应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学校对外投资的风险。财务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校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不得作为举办者及其关联方的融资平台,学校融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以学校名义融资的款项,全部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发展需要。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或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需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公示。

第九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单位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需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八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及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至登记管理单位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章  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一百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敬业,健康至善”。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标为大小圆形镶嵌构图,大圆内上部区域是以方圆孙中山字体为基础设计的弧形“重庆健康职业学院”;下部区域为弧形英文“CHONGQING HEALTH COLLEGE”。小圆内上部区域由“健康”两个字的声母“JK”大写设计成“大”字,契合学校“大健康”的办学理念;下部区域为一本翻开的书本图案。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5mm×15mm。图示:

图片1.png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歌为《重庆健康职业学院校歌》。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9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单位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零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联系方式

校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荣路699号

电话:023-64351109

邮编:402360

教育部代码:1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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